中南大学“和谐中南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谐中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弘扬团结互助精神,激发全校师生员工、社会各界和海内外校友的积极性,扶危济困,共创和谐,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基金筹集以自愿捐赠为主,主要渠道有:
(一)师生员工自愿捐款;
(二)校友捐款;
(三)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
(四)基金的增值和积累;
(五)其他捐赠和筹集渠道。
第四条 校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基金者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对基金管理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参加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基金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任主任、相关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中大党字〔2009〕11号)。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募集基金;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审查批准基金资助对象;指导和检查基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基金资助审批手续;加强基金管理委员会与捐赠者的沟通协调工作;收集整理有关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基金管理档案;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为确保基金规范有效运行,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监管制度:
(一)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将基金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和管理,设立基金核算帐户,如实反映基金的收支明细,保证专款专用,对留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作,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二)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基金的运作、收入及资助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度向学校教代会汇报一次基金运作和基金收支情况。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基金适用于解决现行政策及体制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资助特殊原因导致非常困难的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九条 下列两种情况不享受基金资助:一是政府、社会、学校现有的补助、救助渠道已解决或可以解决的问题;二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问题。
第十条 基金本金不用于资助,通过运作保值增值,其增值收益部分用于资助;每年资助总额控制在当年收益额度之内。
第十一条 基金资助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为5万元,同一资助对象原则上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五章 基金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基金资助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和谐中南基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和已获各种补助、救助的原始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到相关职能部门:离退休职工报送到离退休工作处;特殊人员、在职职工报人事处;本科生报学工部;研究生报研工部。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资助者名单和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拟资助者名单进行审核,经办公室成员全体会议审议后形成审核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基金资助审批会议,审查拟资助者材料并投票决定资助者及资助金额。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参加,只有超过应到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作出资助决定。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的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审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如无异议,则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被资助者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申请资格,已获得资助的立即追回资助款项。情节严重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和谐中南基金”申请表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年龄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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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家庭人口 |
|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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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在岗工作年限 |
| 所在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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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职务 |
| 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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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含本人)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年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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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理 由 | (详细理由另附纸说明) |
所在单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相关职能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基金管理 办 公 室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基金管理 委 员 会 意 见 | 同意资助 元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类别一栏分别为: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本科生、研究生、遗属、其他
年收入为:工资、津贴(生活补贴)等各项收入的总和。